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