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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严格市场准入”的要求,国家测绘局决定于今年开展加强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理信息产业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的测绘资质管理,对于规范地理信息市场行为,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测绘法》赋予的测绘工作统一监管职责,通过有效开展工作,将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纳入测绘资质管理,以保障国家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维护地理信息市场秩序。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测绘法》、《意见》及本通知要求,对已取得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资质的单位,通过年度注册和实地检查等方式,核查资质条件,强化日常监管,确保依法测绘;对凡涉及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活动(见附件1)且未纳入测绘资质管理的,加强调查摸底,要求其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前,向国家测绘局报送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的调查摸底情况表(见附件2)。

  三、国家测绘局正在组织修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计划于2008年第三季度完成,并拟于2008年第四季度专门部署开展对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请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助其做好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积极提供有关研究成果和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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