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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积极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积极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农牧)厅(委、局、办):

  近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发出《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央财政将安排一定资金,选择黑龙江、河北、云南3个省在全省范围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并对有关事项作出安排。这是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重大措施,是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份要深入探索,为全面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一)扩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面,为财政奖补奠定基础。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指导。采取典型示范、经验交流、检查督促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切实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多种措施,扩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面,为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奠定基础。要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新途径。

  (二)严格执行政策,切实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核的工作,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防止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防止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防止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及财政奖补资金的违规行为。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核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认真复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方案,切实纠正不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有关问题,配合做好奖补资金的兑现工作。对超出一事一议适用范围、违反议事程序、超过限额标准的,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筹集资金、劳务及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真正把筹集的资金、劳务和财政奖补资金落实到一事一议项目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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