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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清产核资衔接工作的通知[失效]

  五、转制科研机构经资产清查后,对符合相关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固定资产不再按“物价指数法”重估原值,要依据财清字〔1999〕10号文件规定,按照固定资产成新率重估确定固定资产净值,并将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填报《科研机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见财清字〔1999〕10号文件)。
  六、转制科研机构资金核实工作,应依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待报废等净损失,按照财清字〔1999〕10号文件规定进行确认和申报处理。如果有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属于自行处理权限内的资产损失,由各单位负责并自行调账处理。对于超过自行处理权限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处理。
  七、转制科研机构应于2000年9月10日前将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等材料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转制科研机构在资产、财务关系尚未划转前,清产核资工作仍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资金核实结果的审批程序按以下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为科技企业交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6家科研机构,资金核实结果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审签意见,报经科学技术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二)转为科技企业划入中央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资金核实结果先报原行政主管部门,经原行政主管部门与接收的企业(集团)共同会审,并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原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转为科技企业仍由原行政主管部门暂时管理的科研机构,其资金核实结果,仍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审签意见后,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八、各转制科研机构(包括所属科研院所),均需分别填报《科研机构资产清查表》、《科研机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科研机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表》(见财清字〔1999〕10号附件)以及《申报资产损溢分项明细表》(见本文附件),并按表项由制表人、财务主管、法定代表人签字,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一)《申报资产损溢分项明细表》应由申报单位,按资产损失(或盘盈资产)的类别,逐项反映损失情况。表中具体指标说明如下:
  1.“项目名称”--申报资产损失的具体经济业务名称,根据相关明细账上所列明细科目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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