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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清产核资衔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清产核资衔接工作的通知
(财清办[2000]15号 2000年8月7日)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六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做好科研机构转制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衔接工作,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清产核资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衔接范围的转制科研机构,指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通知中所涉及的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转为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
  二、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此次转制科研机构已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清产核资基准日仍按文件规定的1999年12月31日。
  三、转制科研机构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要求,切实做好资产清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资金核实等项清产核资工作。
  四、转制科研机构应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以及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表〉的通知》(办字(2000)24号)要求,将清查阶段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于2000年7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做好转制中资产清查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数据衔接,各转制科研机构应依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简表》账面数、清查数,填列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机构资产清查表》(见财清字〔1999〕10号文件),并比照相关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中固定资产有关标准,将本单位现有固定资产中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不适合标准的固定资产、尚未进行财务处理的已房改职工住房、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待报废等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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