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5]85号 2005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精神,鼓励和扶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类投资和利用境外资源领域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财政部、商务部已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4〕176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研究,现根据业务需要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对外经济合作资源类项目是指在境外资源领域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资源进行支付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以获取资源勘探、开发、使用权为目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二、《通知》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境外企业注册或合同签约时间须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业务上的连续性,将此款修改为“境外企业注册或合同签约时间须在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三、对重点扶持项目之外的其他资源类项目,企业可以提出申请。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对重点项目的资助情况统筹考虑。
四、为做好企业申报以及地方主管部门对政策的宣讲和初审工作,决定将报送材料时间向后顺延15日。请企业严格按文件规定和附件要求准备和报送。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由集团统一审核并报送。
五、为了减轻企业申报的工作量,各省级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请示分别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商务部(规财司),具体申报材料可只提供一份,和申报请示一并报送至商务部(规财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