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印发审计署党组派驻特派员办事处纪检组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审党发[2007]11号 2007年4月10日)
各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审计署党组派驻特派员办事处纪检组长工作规则 (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党组派驻特派员办事处纪检组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派办)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审计署党组决定向特派办派驻纪检组长(以下简称驻特派办纪检组长),并设纪检组。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党组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特派办纪检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驻特派办纪检组长向审计署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中央纪委驻审计署纪检组的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审计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联系。
第三条 驻特派办纪检组长由审计署党组提出人选,征求中央纪委驻审计署纪检组和特派办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党委意见后,由审计署党组决定任免。
第四条 驻特派办纪检组长担任所在特派办党组成员或党组副书记,经规定程序可兼任所在特派办机关党委书记。行政级别一般为副司(局)长级,根据工作需要可为正司(局)长级。
为便于履行工作职责,驻特派办纪检组长不直接分管所在特派办人、财、物的管理工作。
纪检组可配备1至2名兼职或专职纪检工作人员。需要配备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的,由所在特派办党组研究报审计署党组审批。
第五条 各特派办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驻特派办纪检组长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驻特派办纪检组长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