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建建筑必须实施热计量收费的原则;
4.政策引导,充分利用国家奖励资金推进既有建筑供热采暖计量改造的原则;
5.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6.用户满意的原则;
7.鼓励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一)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实到实处;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实施热计量收费。
(二)2008年采暖季前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9年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三)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监管体系,做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得给予供热。
(四)2008年开展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15%。
(五)选择科学、合理的热计量技术路线,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操作简便、价格合理的热计量装置。
(六)合理制定“两部制”热价和热计量收费办法,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采暖费个人账户,实行采暖费由银行代收的收费办法。
(七)示范城市在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方面都有明显提高。实施热计量后,要让参与热计量节能用户减少采暖费支出,获得节能经济效益。
四、主要工作内容
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
加强组织和协调,成立以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建设(供热)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明确任务和分工、落实责任,开展具体工作。
(二)调查供热现状和统计供热能耗
1.供热基本状况调查:包括热源(热电厂、区域锅炉房、地热以及燃气、电供热等)、输送管网、热力站、室内采暖系统情况。
2.建筑基本状况调查:城市建筑面积,节能建筑比例等。
3.供热能耗调查:城市供热总能耗和建筑平方米平均能耗标准(燃料、电、水)。
4.热计量状况调查,近3年城市每年达到热计量标准的新增建筑面积,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