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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账式(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账式(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1年4月11日 财库[2001]29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1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1年记账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的中标利率确定。
  2、本期国债从2001年4月20日开始发行,4月26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本期国债的起息日为2001年4月20日,每年4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04年4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于4月20日前通知中央国债公司进行总债权注册,并确认各机构承销额度。
  4、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招标种类分为竞争性招标和非竞争性招标两种。其中,竞争性招标额150亿元,非竞争性招标额50亿元;竞争性招标标的为票面利率。
  2、本期国债竞争性招标的资格投标人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1年国债承购包销团甲类成员;非竞争性招标资格投标人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1年国债承购包销团乙类成员,以及在竞争性招标中,投标额超过招标额20%(30亿元)的甲类成员。
  3、本期国债按面值分销,分销对象为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机构,不向社会发售。分销机构均应通过中央国债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2001年4月20日至26日。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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