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表一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标准,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不允许扣除项目,是指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作为扣除项目而予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
3.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弥补亏损项目,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弥补亏损而应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
5.技术转让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规定对技术转让所得免税部分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6.治理“三废”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规定对治理“三废”取得的所得免税而减少的应纳所得额。
7.股息收入项目,填写企业持有其它企业股票而取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8.国库券利息收入项目,填写企业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附表二
本表只填列根据税法统一规定,企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由于法定减免税项目多和企业情况不同,经归类后表中仅能列举几项,未列入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反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2.新办第三产业项目,反映企业根据规定,对新办第三产业减免所得税所应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3.“老、少、边、穷”地区企业项目,反映“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4.受灾企业项目,反映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后国家给予的减免所得税照顾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5.劳服企业项目,仅限于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劳服企业填写。反映对劳服企业减免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6.校办企业项目,仅限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校办工厂填写。反映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福利企业项目,仅限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填写。反映对福利企业减免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8.乡镇企业项目,限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乡镇企业填写。反映乡镇企业因减免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附表三
1.本表纵向第一栏“联营企业分利”,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
(1)本表横向第一栏“分回利润”,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在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统一规定免予补税的不填。
(2)本表横向第二栏“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上条所说的分回税后利润,按税法规定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换算公式为: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
率)
(3)本表横向第三栏“应纳所得税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按投资方适用税率应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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