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3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8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994年5月27日 国税发
<1994>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内资企业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适应工作需要,我们制定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供纳税人、税务机关和代理单位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税款征收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和本表填报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缴纳税款。
二、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因此,企业在填报时,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财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的利润总额;二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和报表具体要求进行调整、计算,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有关报表格式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请各地按此报表格式统一印制下发。
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希尽快布置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规范格式的报表,凡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够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规定核算盈亏,且能做到财会制度比较健全、资料数据记录完整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二)本表适用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企业,其它特殊行业如需要增减有关项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在此表基础上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