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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
 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1994〕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促进物价检查系统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更好地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树立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附件:《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更好地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现对全体物价检查人员(包括社会物价监督组织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增强公仆意识,做到勤政、廉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得有损害政府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已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不得有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弄权渎职行为。
  三、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执行物价检查公务,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检查人员同行,并出示物价检查证件或由物价检查机构开具的介绍信;要做到礼貌、耐心、文明;不得接受吃请及从事与检查无关的活动;确因条件所限需要在被检查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四、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办案程序,超越职权,私自定案。不得随意减免罚没款,办人情案,也不得为被检查单位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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