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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管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管局关于调整中央
 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58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近几年来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经营费用上升,经济效益下降,价值补偿不足的问题,增强其自我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现行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是,适当拉开等级差价,并与社会旅店业价格相衔接。具体收费标准按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二、二级以下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设有地毯及木、塑制地板的普通间客房收费标准,三级及等外级馆所中非地下室的客房收费标准,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床日加收0.80元。
  三、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礼堂、会议室及套间客房的收费标准放开,由各宾馆、饭店、招待所自行定价。
  四、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可根据客源变化情况,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下浮幅度自行确定。对接待的国家机关内部客人,允许给予折价优惠,优惠比例由各部门自行确定。
  五、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更新改造后,凡设备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突破原定等级条件的,可按等级评定和价格管理权限重新申报评定等级和核定价格。凡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个别调整收费标准的,一律报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审批。
  六、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应按照以上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客房、礼堂、会计室的收费标准做出具体安排,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标准案表(见附件二)的要求认真填写,加盖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公章,报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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