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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帐户,记录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工作人员退休时,据此计发养老金。
  3、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社会贡献、交费年限及在职时的工资挂钩,适当拉开档次。在国家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养老金暂按现行离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
  (二)补充养老保险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水平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或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而定,原则上与本地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平均水平大体相当。费用根据经费来源的渠道,分别列支。
  (三)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工作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保险机构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民办教师、民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另行下达。
  三、失业保险办法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基金,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以市(地)为单位进行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负担。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预算,部分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失业保险金,由单位按月缴纳,并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开户银行扣缴。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被单位辞退的工作人员;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
  3、按规定解聘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已重新就业的;
  2、参军及升学或出国定居的;
  3、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4、失业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失业人员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失业人员的转业训练费。
  失业救济金在办理失业登记后按月发给失业人员,支付期和标准为: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不足2年的,最多发给6个月,每月标准为50元;2年以上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每月标准为60元;5年以上不足10年的,最多发给18个月,每月标准为70元;10年以上,最多发给24个月,每月标准为80元。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增长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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