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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
 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退发<199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3月16日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发<1994>33号)。现将《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今年人事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
  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搞好协调,理顺工作关系,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起来。
  二、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养老保险基金按单位经费渠道交纳,筹集比例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支付退休费用的实际需要和部分积累的需要合理确定。
  三、本着积极试点、先易后难、逐步到位的指导思想,首先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工作抓起来,要做好原在劳动部门投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交接工作,其本金和利息都是基金的组成部分,应一并交接。同时,要在认真研究、测算的基础上,把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暂不作变动,仍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执行。今后结合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再制定统一的退休费计发和调节办法。
  五、根据政策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适当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增加基金运营的透明度,确保基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要本着基金管理与退休人员管理统盘考虑的思想,在做好基金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和改进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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