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家居
 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的复函
 (民优函〔1994〕117号)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的报告》(川民政〔1993〕优82号)收悉。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1992〕第103号令)发布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招工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国务院一九八八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所作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的规定,应属于企业招工的范围。企业录用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应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这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不相矛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