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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关于对刑满释放后又宣告无罪且有错误的职工工资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关于对刑满释放后又宣告无罪且有错误的
 职工工资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4〕14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你局《关于对刑满释放后又宣告无罪且有错误的职工工资处理的请示》(〔94〕管道劳便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我们认为,你局李宪文、杨国新的情况符合文中第二条精神,即:“……经司法部门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处分而定。……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均不补发。”因此,你局对李、杨二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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