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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提出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理顺全国无线电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国家对无线电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无线电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即国家设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全国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设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省(区、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城市)不再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省(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包括无线电监测站),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家无委办)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邮电部单设。根据《条例》规定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八项职现,负责承办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国家无委办的干部仍按现行办法管理,党的工作邮电部机关党委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人员编制计划、物资计划等,按现行渠道管理不变。
  三、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干部的任免,要报国家无委办备案。
  四、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一名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兼任,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军队代表)可结合各省(区、市)具体情况,并参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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