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机关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任命领导职务,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基金会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如确因工作需要设置少数局、处级干事,须报经中央组织部审定。
三、人员分级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驻会副主席:五至七级;
(2)部(室)主任;六至八级;
(3)部(室)副主任、处长:七至十级;
(4)副处长:八至十一级;
(5)科长、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6)副科长、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7)干事:九至十四级;
(8)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基金会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按照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管理制度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结合基金会机关的实际,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下述制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纪律。基金会的工作人员除不得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禁止的几种行为外,还不得有以下行为:①损害宋庆龄基金会的声誉;②未经授权,擅自用宋庆龄基金会名义在海内外募捐。
(2)职务任免。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实行选任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