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宋庆龄基金会
 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组通字<1994>11号)


宋庆龄基金会:
  经中央批准,在国务院各部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基金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规定办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4年5月3日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实现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制度化,保障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宋庆龄基金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基金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宋庆龄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序列为: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主席、主席。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部(室)副主任、部(室)主任。上述领导职务的人员配备,按中央组织部中组字<1985>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