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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 (1994)财税字第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猛、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猛、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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