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 国税发<199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
个人所得税法,强化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希于五月份税法宣传辅导活动中在城乡广为张贴。请按附件要求由你们在当地印刷发放,具体印数由各地自定,5月15日前必须张贴完毕。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
附件二:《通告》的规格、式样(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二、个人取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属于下列情况,纳税人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