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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
  (五)完成红十字组织交办的任务;
  (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有对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六条 对在红十字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干部,有模范事迹的会员,各级红十字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二十七条 对红十字事业有显著贡献的志愿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建立基金或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对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款物和会员缴纳的会费,应专项立帐,建立审查监督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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