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级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中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小组。
第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在地名或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为全称。
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可在地名后加“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为全称。
第十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组织可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要有健全的理事会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
在校学生参加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参加红十字会并缴纳会费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发给会员证,确认其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县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宣传、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