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
(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
(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二)制定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经费的来源与使用情况的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
(二)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审议需更换和增补的理事成员,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聘请名誉理事;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组成人员为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