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现行法规、规章已经涵盖其内容)
关于发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
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技监局发(199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建委(厅、局)、旅游局、公安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游乐事业发展很快,全国游艺机制造企业已逾百家,年产值超过2亿元;全国大中型游乐园有数十家,各地公园、青少年宫中开设的游乐场数百家,许多工矿企业和乡镇也装有游艺机。据统计,参加此项游乐活动的人数,每年达2亿人次以上。由于游乐行业涉及设计、生产、施工、安装、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隶属关系比较复杂,一些产品质量低劣,运营管理不善,致使人身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强烈呼吁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为此,我们制定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技术监督、建设、旅游、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切实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特此通知
附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 家 旅 游 局
公 安 部
劳 动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