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经关闭和撤消外汇帐户的开户单位的帐号,开户行不得重新编制给其他开户单位。
第五章 帐户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凡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开户单位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开立外汇帐户的,开户单位如需变更《外汇帐户使用证》的内容,须持相应的材料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凡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开户单位持《开户通知书》或《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开立外汇帐户的,开户单位不得变更外汇帐户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 开户行必须妥善保管开户单位开户时提供的外汇管理局的审批件,妥善保管开户单位预留的印鉴。
第二十八条 开户行应设制开户、闭户和撤户登记簿,建立开户、闭户和撤户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 开户单位不得出借、出租、或串用在开户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得利用外汇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转让外汇。
第三十条 开户行须于每月七日前向外汇管理局报送上月末外汇帐户余额月报表。(附表)
第三十一条 开户行应接受和配合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的外汇帐户的开户、收付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附表:外汇指定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帐户余额月报表
附表 外汇指定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帐户余额月报表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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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月末帐户│ 月 末 余 额 │居民个人外汇│ │
│ 额│ ├─┬─┬──┬─┬──┬─┬─┼───┬──┤ │
│ │ │贸│非│外商│境│境外│偿│偿│月末帐│月末│备│
│ │ │易│贸│投资│外│借款│还│还│ │ │注│
│ │ 总数 │户│易│企业│借│转贷│境│境│ │ │ │
│ │ │ │户│户 │款│户 │外│内│ │ │ │
│币 │ │ │ │ │户│ │款│款│ │ │ │
│ 种 │ │ │ │ │ │ │户│户│户总数│余额│ │
├───┼────┼─┼─┼──┼─┼──┼─┼─┼───┼──┼─┤
│美 元│ │ │ │ │ │ │ │ │ │ │ │
├───┼────┼─┼─┼──┼─┼──┼─┼─┼───┼──┼─┤
│港 币│ │ │ │ │ │ │ │ │ │ │ │
├───┼────┼─┼─┼──┼─┼──┼─┼─┼───┼──┼─┤
│日 元│ │ │ │ │ │ │ │ │ │ │ │
├───┼────┼─┼─┼──┼─┼──┼─┼─┼───┼──┼─┤
│马 克│ │ │ │ │ │ │ │ │ │ │ │
├───┼────┼─┼─┼──┼─┼──┼─┼─┼───┼──┼─┤
│英 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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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国│ │ │ │ │ │ │ │ │ │ │ │
│法 郎│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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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 │ │ │ │ │ │ │ │ │
│货 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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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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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月末余额合计栏中统一折美元后填写。 │
│ │ 外汇指定银行(金融机构)于每月七日前报当地外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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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盖章) 制表人:
制表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