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总发字(1994)第4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朱副总理批准印发。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有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及事宜,总行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另文规定,另行补充通知。
各行在执行本暂行办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和《外汇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我行外汇帐户的管理,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经总行和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我行各级机构。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外汇帐户,是指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开立外汇帐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外汇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