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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关于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国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问题的通知
 (人职发<1994>5号)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人职发<1990>3号),全国各地遴选了一批老中医药专家及其学术经验继承人。这些继承人通过三年的继承学习,即将期满结业。现将有关继承工作出师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结业考核评估方案》(国中医药教<1993>42号)的各项要求,做好考评工作,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走过场,确保此次继承工作的质量和信誉。考评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此项工作共同进行检查和验收。
  二、继承人考评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出师证书;指导老师由国家颁发荣誉证书。凡继承人不符合人职发<1990>3号文件规定条件者,以及未参加考评或考评不合格者,不能发给出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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