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废止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4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帐户。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内机构外汇帐户的开立审批、使用管理、帐户的撤销及检查等。
  第六条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监督收付;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

第二章 帐户的开立

  第七条 下列外汇,开户单位可以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