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专业中、
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职发<199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现将《地震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地震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按照本条件评定技术资格,不受数量、岗位限制。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关评审办法另文印发。
1994年3月12日
地震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地震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地震科学技术发展和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结合地震专业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三)地震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地震专业包括:地震观测与信息技术;震情分析与预测;地震地质;地震实验技术;地震测深与测量;地震工程;震害评估。
(五)专业适用范围:
1、地震观测与信息技术适用于从事测震、地壳形变、地下流体、地电(磁)及其它地震前兆观测和地震数据信息通信与处理等应用研究的技术人员。
2、震情分析与预测适用于从事地震及地震前兆资料的处理、分析、预报及相关研究的技术人员。
3、地震地质适用于从事新构造活动与地震构造调查、资料分析及应用研究的技术人员。
4、地震实验技术适用于从事构造物理、震源物理、地球化学分析、岩矿分析、新年代测定及地震前兆机理等实验与研究的技术人员。
5、地震测深与测量适用于从事人工地震、天然地震、重力及大地电磁等地球物理方法测深,以及大地水准、形变、应力应变测量并进行相关研究的技术人员。
6、地震工程适用于从事地震烈度区划、地震危险性分析、工程抗震设计、岩土工程及工程建筑测量等工作的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