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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
 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法经<1994>5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4号《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专利权人长城公司一直自己实施“等离子体加速器法离子镀膜装置”专利技术。1993年12月,长城公司发现遵化设备厂向北京齿轮厂销售了其专利权的产品等离子体镀膜机,认为该销售行为已构成了侵权,遂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遵化设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专利技术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我们研究认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生产制造和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两种专利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销售行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

  附件:(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
           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
           (京高法<199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1994年1月4日我市中级法院向我院呈报了“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的请示报告”,请示关于北京长城钛金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遵化市钛金设备厂(以下简称遵化设备厂)专利侵权案管辖地如何确定问题。
  1989年11月29日长城公司获得了“等离子体加速器法离子镀膜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此专利一直由其自己实施,从未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1993年12月长城公司发现遵化设备厂向北京齿轮厂不锈钢经营部销售了该公司所有的专利技术产品--等离子体镀膜机,认为该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于1993年12月28日向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遵化设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利技术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中侵权产品是在河北遵化制造后,销售到北京的,因此造成侵权产品制造地和销售地不一致,涉及到地域管辖问题。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中曾规定当侵权产品制造地不明时才可由产品的使用地或销售地法院管辖,否则应由产品的制造地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我市中级法院不能受理此案。但是我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的情况,该院可以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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