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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下达。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金采取县(市、区)自主统筹、分级管理的办法,并逐步向全省统筹过渡。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社保公司的管理费用,按统筹养老保险金总额的2%提取,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专款专用。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地(市)、县(市、区)机关社保公司的行政和业务管理费用的开支计划,须报省机关社保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机关社保公司筹集的养老保险金和业务管理费用收入免征税收,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关社保公司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金,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保值增值的收益与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关社保公司对实行退休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实行帐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帐建卡,工作单位变动,卡随人转。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年终结余除适当留存周转金外,其余上交同级财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若发生收不敷支时,从同级财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拨款;仍不敷支的,经征得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调整统筹的缴费比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精干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养老保险金的筹集、给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关社保公司养老保险金的统筹、养老金的给付和管理费收支,执行全省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社保公司有权稽核属于本规定保险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督促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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