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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行政费”、“事业费”中列支,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列支。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养老金的给付

  第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给付项目为:(一)退休费;(二)退休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副食品价格补贴;(五)粮油价格补贴;(六)死亡丧葬费。
  上述给付项目,由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按月拨给单位,由单位发给个人,或直接发给本人。
  第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集体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项目为:(一)按其单位和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的养老金;(二)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三)医疗补助费;(四)死亡丧葬费。
  第十六条 临时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储存积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采用个人养老金的给付办法。
  投保人在缴费期死亡的,其按储存积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支付死亡丧葬费。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退(离)休、退职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终止合同且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一次性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十年(含十年)以内的,每年按一个月标准工资发给;满十一年以上的,每年按一个半月标准工资发给,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
  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
  第十八条 对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工作变动调往不在本规定范围其他单位的,其单位和个人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划转由原承保机构与其调入单位的承保机构商转。在本规定范围内调动的,养老保险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改由调入单位继续缴纳,单位和个人缴费办法不变。对按有关规定办理停薪留职的,其养老保险费仍须由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其他人员的养老金给付,采取个人养老金的给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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