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工人参照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临时工按规定其他人员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机关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金。
本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单位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七条 其他人员实行按人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按各地确定的缴纳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逐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机关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金。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具体缴费办法是:
(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单位全部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向当地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并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应控制在单位全部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25%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测算的情况确定。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扣,汇缴当地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九条 其他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按其个人实得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费额和个人自交的费额两个部分组成,统一由用人单位或交由本人按月向当地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其他人员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和个人自交的费额,要本着有利保障、用人单位可以承受的原则,由各地按不低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缴费水平以及实际测算的情况确定。
第十条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单位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须按应缴费额日征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现行的规定为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均以元为起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