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人退发<1994>1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我部正在抓紧调查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分类实施的办法。各地人事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的部署和现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养老保险总体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搞好规划协调,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理顺工作关系,逐步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切实可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运营和管理机制。
1994年2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省人事局、省体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区别情况,逐步推进,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区)进行总体实施试点,为全面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对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寄存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可全面铺开。对进行统一社会保险综合改革试点的县、市,仍按省政府部署进行改革探索,在政策上应与《暂行规定》相衔接。
各级政府应本着政事分开的原则,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要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充分发挥人事、体改、财政等部门的作用,协调有关政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尽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