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
  1、基础理论:国际营销学、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
  2、专业与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务任选其一、跨国经营理论与实务、国际投资理论与实务。
  3、业务外语:同上。
  第四条 报名参加助理国际商务师和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本职、恪守公德。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五年;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四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二年;
  4、非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
  报名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四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六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四年;
  4、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二年;
  5、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一年;
  6、获博士学位。
  第六条 助理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七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助理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需要,可在获得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决定其待遇。
  第八条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并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外经贸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伪造学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者,除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工作解释权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