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4日)废止人事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职发<1994>1号)
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
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精神,现将《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4年1月8日
附件一: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外经贸专业人员的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适应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
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国际商务专业目前暂设助理国际商务师和国际商务师两个级别的资格考试。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后,不再进行经济系列(外经贸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
1、基础理论:国际营销学、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商品学。
2、专业与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务。
3、业务外语:设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等八个语种。参加考试人员任选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