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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失效]

  在《决定》发布后以办理公事名义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信用卡以及将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的,属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将上述信用卡用于私事的,除应将信用卡和所用钱款退出外,还应依照《若干规定》第五条,按侵占错误从重处理。
  十、《决定》发布前用公款取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应退出。不退出的,由本人支付全部费用。不退出俱乐部本人又不支付费用的,以及在《决定》发布后用公款取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挥霍浪费错误论处。
  在《决定》发布后,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必须由个人承担费用,情节严重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挥霍浪费错误论处。
  十一、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自查中的问题构成贪污贿赂错误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
        违法违纪党纪处分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条文

  第五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购买物品时象征性的只付少量现金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折款价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折款价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折款价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礼品,根据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价额不满10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价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价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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