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9月3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3日)废止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
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1993〕17号 1993年12月29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
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一、《中央中共、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中关于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是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为保证
《决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二、对于有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在这次贯彻
《决定》中如实自查自纠的,原则上不予处分;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从轻或减轻处分;对于不自查自纠,经调查核实属于有违反“五条规定”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第三至十条严肃处理;
《决定》发布后继续违反“五条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三至十条从重处理。
三、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不自查自纠的,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按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自查自纠的,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按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