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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四、某些配额产品的分配可采用招标方式,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条 在国家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口单位根据需要分批次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包括进口配额用途,引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
  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贸公司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供汇;海关一律凭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七条 为主机直接配套所需进口的配额产品,如与主机分签合同或分别到货报关的,按本细则办理。
  第八条 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本细则办理。
  第九条 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进口配额产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进口配额产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需进口的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自用进口配额产品,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和《国务院关于施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1号)办理。
  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进口配额产品,按《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国机进〔1992〕25号)办理。
  第十三条 补偿贸易、租赁贸易进口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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