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
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
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1993年12月27日 法经<1993>24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3)68号《关于诉讼时效的请示函》收悉。根据你院报送材料中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向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公司追索多付工程款属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其诉讼时效应从验收结算之日始计算。由于该民事行为发生在
民法通则颁布前,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5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