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失效]

  2-3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2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2-4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 
  3.供热质量
  3-1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温度60-70℃;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区域锅炉房供热,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不低于16℃。
  3-2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3-3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头要求。
  3-4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势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
  3-5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3-6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的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
  3-7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内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4.供热生产工艺
  4-1热电联产单机容量在12MW以上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热电厂和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区域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的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4-4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备,满足热力网运行的要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