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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公布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关于公布具有教授、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
 (教人<1993>101号)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宏观调控,严肃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审批授予工作,现将一九八六年职称改革以来,经国家教委批准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名单向全国公布。请各地区、各部门高教行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认真掌握,并加强对所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及行使权力情况的检查监督。上述公布高等学校中,未经批准授权的学科,仍应送学校所在地高教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各地区、各部门高教行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和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做好授予所属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审核或审批工作,不得自行下放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或自行扩大可以自评的学科范围。前一个时期,个别地方和部门未经国家教委同意自行下放的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接到本通知后,要按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重新向国家教委报批,对其中不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暂缓授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今后凡不按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授予下放的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均不予承认。国家教委、人事部还将对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行使权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评审质量的高等学校,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其评审权。
  一、八十四年具有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只包括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学科,下同)高等学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一九八六年经批准下放的三十二所高等学校: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中国科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浙江大学  北京医科大学
北京农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同济大学 东南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吉林大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南京大学  厦门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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