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2]1014号)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2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20530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发行总额260亿元,期限30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中标利率确定。
2、本期国债于2002年5月23日进行招标,5月2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5月30日发行结束。发行结束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流通。本期国债利息按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5月24日和11月24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32年5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3、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托管注册,中央国债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及本期国债中标结果进行债权注册。
4、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基本承销额55亿元,招标额205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2、本期国债每百元面值分销价格区间为99.9元-100.1元,承销机构在上述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3、本期国债采取挂牌和合同方式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机构分销,不向社会发售。分销机构均应通过中央国债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2002年5月24日至5月30日。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采取单一价格竞争性招标方式(即“荷兰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
2、招标利率上限。本期国债招标利率上限为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