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切实加强农业税征管和审计监督的联合通知
(财农税字[1989]37号 1989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计局、审计
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今年以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这是在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等(以下总称为“农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整顿税收秩序、依法治税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树立法制观念,筹集资金,增加农业投入,保护耕地资源,合理调整农业内部结构,保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促进改革和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依法征税是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审计部门要依法行使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能。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都应根据
《通知》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审计监督。为了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令,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严肃查处各种违反税收和政纪案件,保证
国务院《通知》的贯彻执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通知》以及国家有关农业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观念。各级审计部门应注意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缴纳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依法征税,从严治税。税收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为政清廉。对于违反税收法纪,执法不严而出现错征、少征、漏征、不征,乱开减免口子,不按规定入库及时上缴税款,挪用税款.贪污受贿等问题,各级审计部门应及时认真审计监督,并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