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在“十五”期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04号 2001年12月10日)
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甘肃、陕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西、宁夏、新疆、山西、山东、辽宁、河北、吉林、江苏、安徽、福建、浙江、广东、海南、上海、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三线调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国家给予三线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三线企业设立的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超基数返还的政策,应返还税额按照新企业享受政策的增值税额、新企业基数及返还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新企业应返还增值税额:(新企业享受政策的增值税额-新企业税收基数)*返还比例
返还比例按照投资于新企业的老企业享受的返还比例执行,即老企业属于“七五”、“八五”计划项目,返还比例为80%,老企业属于“九五”计划项目,返还比例为90%,老企业属于“十五”期间开始享受政策的项目,返还比例为100%.
二、新企业享受政策的增值税额按照新企业实缴增值税额和老企业在新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新企业享受政策的增值税额=新企业实缴增值税额*老企业占新企业股份比例
三、新企业税收基数按照老企业税收基数和新企业2001年销售收入占新、老企业2001年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新企业2001年生产销售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生产销售额的月份平均数,折算成全年的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税收基数* 新企业2001年销售收入/(新企业2001年销售收入+ 老企业2001年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