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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1号)


  鉴于日本政府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了不公正的贸易限制措施,构成了对我国出口商品的贸易歧视性待遇,并已对中国出口产品和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经中方多次交涉,日方仍未改变其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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