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分省预算分配数=分省预算测算数*预算分配总指标/分省预算测算数总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以上分配因素和系数进行调整。

  三、每年12月份,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实的本省截至本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数、灌溉水田面积数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等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 资源部将各地上报的数据核实后,于下一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作为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的依据。

  四、每年12月底之前,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当年中央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五、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基本农田面积和灌溉水田面积等有关情况认真核查,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报送数据不实的,将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该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

  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无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共同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和相关国家标准,并建立稽查制度,不定期的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送的数据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将其单列;各省报送的数据含计划单列市,并将其单列。

  八、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九、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