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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财建[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由各省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落实到项目。除有国务院批准的外,中央原则上不再按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方式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上一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数确定预算分配总指标,并按照以下原则联合发文分配给各省:

  预算分配总指标以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各省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 20%和10%。在此基础上,根据粮食主产区、非粮食主产区以及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定不同系数,其中:东部非粮食主产区系数为0.8;东部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中部非粮食主产区系数为0.9;中部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1;西部非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西部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2。具体计算公式为:

  分省预算测算数=预算分配总指标*(该省基本农田面积/全国基本农田总面积*70%+该省灌溉水田面积/全国灌溉水田总面积*20%+该省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各地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总数*10%*该省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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